

今天上午,《关于出租型员工宿舍发展的意见(试行)》正式发布实施。住建委表示,此举可以有效解决城市运营、服务保障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问题。 5月23日至3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委联合制定的《关于租赁职工宿舍发展的意见(试行)》正式征求意见来自公众。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今天发布的正式草案没有实质性变化。
《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集体建设用地新建、工业园区建设以及利用闲置工厂、商场、写字楼、酒店等住房改造。集体宿舍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入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改建为出租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为独立建筑(楼)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可封闭管理的独立空间。违法建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出租的职工集体宿舍。
在经营方面,《意见》规定,出租员工宿舍不得分割出售或者变相“出租出售”。经营单位应当将租赁的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出租给个人或者家庭。单一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将出租职工宿舍床位出租给家属或者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当及时辞退。 (北青报记者 朱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