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园区租赁|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7 大兴区 先租后让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大兴区工业用地租赁、转让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1 月 18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北京市大兴区先租后流工业用地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大兴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高精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项目尽快竣工,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的若干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例》 《关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节约集约用地条例》、《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 大兴区范围内(不含亦庄新城大兴部分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的国有工业用地,采取“先租赁、后转让”的方式供应。 ,并在达到输出时进行传输”。工业用地以首期租赁、达产后出售的方式供应,适用本规定。

北京大兴园区租赁_大兴园区招租_大兴工业园租赁信息

第三条 首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与转让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四条 采用“先租后出、达产后转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项目(以下简称“先租后出项目”)应当明确达产期限和标准,以及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包括单位土地平均产出)、创新能力、节能环保、土地使用方式、使用寿命、建设竣工投产时间、违约责任、征地补偿标准等要求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根据先租后出项目情况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对先租后出项目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综合考虑确定最终价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区税务局征收。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情况、投资、建设、产值等情况,制定土地出让供应方案。先租项目的营业收入、税额等,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招拍挂文件,具体要求明确出让前租赁,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确定土地竞买人,最终出具成交确认书。租赁期满经评估符合生产标准的,可以按照招拍挂文件的要求办理转让或租赁手续。

第七条 竞买保证金按土地出让起拍价的25%收取。土地使用者的投标保证金在土地公开出让完成后折算为土地租金(出让价)。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租金(转让价)的,差额部分按租金标准补足。先租后转让项目达到生产标准由租赁转转让的,转让价格按照投标总价与已缴纳租金(即租金作为转让价格)的差额确定。预付)。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前,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绩效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持成交确认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申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按程序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组织一级开发单位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

第十条 先租后出项目竣工转让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价格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价格。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出具房产证原件、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招标建设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为自用,租赁期内不得转让(包括股权转让等)或者转租。

第十三条 租赁期内,因国家政策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无法使用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报区政府批准,收回国家土地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拥有的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土地租金。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按照重置价结合新等级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租赁期内,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使用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项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或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符合规定的;达到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的,或者用地单位终止投资建设超过一年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政策执行。

(二)项目已开工未竣工,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三分之一,但土地使用者终止投资建设的,签订《实施《绩效监督协议》。

(三)项目已竣工,土地使用者未投产或不再经营项目的,按签订的《绩效监理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出让期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退出、收回、续展,按照现行政策办理。

北京大兴园区租赁_大兴工业园租赁信息_大兴园区招租

第十六条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期开工、竣工并投入使用,并履行《履约监理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自愿提出申请或者租赁期满前6个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先租后放项目《履约督导协议》履行情况报区区分别为经济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信息化局。符合《绩效监管协议》要求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要求办理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前未达到《绩效监理协议》规定要求的,有特殊情况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后续租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报区政府批准,续租期限不得超过2年。续租的年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的年租金缴纳。

第十九条 租期满不续租或者续租期后未达到产能标准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发给国家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给土地使用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出具终止合同通知书(终止合同日期以租赁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新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