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园区政策|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9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创新新星 创业新星

晶科发[2022]10号

相关单位:

《北京市科技之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2022年第8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北京市科技之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培养和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打造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科技人才后备军,推进高层次人才高地建设,为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建设提供科技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公园。

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资金支持,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旨在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勇于创新、勇于创新的人才。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干,提高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成为国家战略人才储备。

第三批明日之星计划包括创新明日之星和创业明日之星两类,每年进行推荐评审。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支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研发的青年人才开展前沿科技研究、跨学科跨领域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成果。工程技术人才支持比例不低于20%。

第二章 资格

第四条 申报新星计划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7周岁,以申请当年1月1日计算);

2.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诚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并专注;

3、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申请人必须在依托单位全职工作;

4.申报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处于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阶段,重点关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生物技术和集成电路“四个第一”、关键技术新材料、通用关键零部件。零部件、高端仪器设备“四个突破”、高精产业“双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

5、申报项目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者能够在应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许能够实现工程技术的突破,获得新工艺、新施工方法,不断降低成本,提高产出效率;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期。

第五条 创新新星重点选拔培养一批有潜力的年轻科技骨干,支持他们提高科学素养、前瞻判断能力、团队组织能力和科研能力等,促进他们成长尽快转化为科技领军人才。申请人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或工程技术研发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主持或参与过在科技规划项目(课题)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中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且成果具有良好的转化前景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定量的科研成果和产出指标、预期社会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3.已入选国家、市人才计划的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

第六条 新创业之星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处于创业初期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在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推动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动力。申请人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为企业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其中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或担任同等职务的管理人才或技术带头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

2、企业成立不满3年,属于“硬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已获得股权现金融资2000万元(含)以上,具有良好的增长潜力;

3、优先支持具有海外留学或创业经历的国际化创业人才;

4、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使命目标,包括量化产出指标、预期社会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5.已入选国家、市人才计划的人员不再需要提出申请。如果单位已有人才入选新锐创业之星,则不再推荐。

第七条 鼓励选拔人才开展交叉合作课题研究,促进不同学科交叉合作、不同领域集成创新、创新创业人才合作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 。交叉合作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报名人数不超过3人,其中带头人1人,合作者不超过2人;

2、领军人物及合伙人必须从历年明日之星计划中选拔;

3、牵头方与合作方必须明确合作方式、各自分工、权利义务、任务目标和完成标准以及收益分配机制等;

4. 领导者与合作者目前没有正在研究的交叉合作课题;

5.申报项目应具备基本条件,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定量的科研成果和产出指标、预期社会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

第三章 推荐

第八条 明日之星计划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1、单位推荐。北京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在本单位内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推荐名额。

2、专家推荐。申请人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该领域的世界知名科学家、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技术投资者或领先科技公司负责人共同推荐。每位专家每年限推荐1人,专家推荐的人选不计入依托单位推荐的人数。申请材料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

第九条:交叉合作项目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推荐,推荐数量不限。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按要求提交本人及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托单位必须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内予以公示。申请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4章 选拔

第十一条 遴选方式包括社会遴选和联合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点扶持德才兼备的青年科技人才诚信、发展潜力大,以及本市重点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人才和项目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第十二条 社会选拔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专家评审和遴选确定候选人进行。

1.正式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并在所有材料上签字盖章的为有效申请者。

2.初步审查。采用材料评审的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遴选进入会议评审程序的候选人。

3、会议审查。采用答辩形式,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产生拟选候选人名单。

4. 批准。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署会议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查,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5、公告。经批准的候选人名单将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入选人员名单将根据公示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联合选拔按照联合选拔方案进行评审,产生的拟选候选人名单与社会选拔方式产生的中选候选人名单一并公布。

第五章 支持

第十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入选的青年科技人才和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支持单位配套资金。创新新星培养期限不超过3年,每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创业新星培养期限不超过2年,每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交叉合作项目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2018年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十五条 明日之星计划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资金负面清单,资金全面下放,建立结果导向的评价机制,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主要用于资助选拔人员在培养期间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

1.鼓励入选人员参与或承担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重点科研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建设,并推荐申请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2、组织“璀璨星辰·筑梦北京”系列科技人才交流活动,以培训、讲座、研讨会、参观、学术沙龙、论坛等形式,为入选人员搭建交流成长平台, ETC。;

3、优先推荐选拔人员到国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4、优先推荐入选青联委员及其他社会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人才工作,为入选人才搭建成长平台,在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资金支持、政策引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入选人员和依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无故不履行合同的,中选人员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入选人选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每年在培训期间向市科委和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年度阶段性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入选人员在明日之星计划培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须自行申请并经审核后,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申请办理合同变更、延期或终止手续:支持单位:

1.在不改变项目总体目标的情况下,可以调整研究内容或项目计划。

2、因工作需要出国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项目延期手续。

3、调往本市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必须办理单位变更手续。

4、学生调往外省市或离开原研究领域的,合同的执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明日之星计划培训期结束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对新星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个人成长等方面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按照合同规定。绩效评价结果将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示,并须在主办单位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获得新星计划资助的论文、著作及其他成果,应当注明中文“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或英文“by Nova”。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新星计划评选资格,并通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1、申报虚假材料、谎报结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星计划资格;

2.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道德,情节严重的;

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科技明星计划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