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政[2009]14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
印发高邑县物流园区招商计划
优惠政策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邑县物流园区招商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2009 年 5 月 26 日
高邑县物流园区招商优惠政策
入驻高邑县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类现代物流企业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入园物流企业)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收费政策
(一)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入区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县财政按年度地方税收收入留成部分的40%返还由企业支付给企业使用的报酬。支持企业发展。
(二)对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的入区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县财政部门按年度地方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返还企业有薪酬的。
(三)合理确定入区企业营业税计税基数。能够区分收入性质并单独核算的,允许区内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运输业”征税。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代理业务收入按“服务业”征税,支付给其他单位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允许扣除。
(四)根据入区各类企业规模、资质、业务量,便利发票管理。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多式联运企业条件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物流企业,允许自行或代开货运发票。
(五)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入区的物流企业,按最低限额收取建设期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运作后,两年内免除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发展与投资高邑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类似,享受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各项优惠政策。
2、服务环境
(七)县政府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为所有入区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项县级审批手续。县重点项目办负责市级以上审批手续的全过程。
(八)依法保护所有入园物流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在园区内开展收费、摊派、评估等活动。
3. 土地政策
(九)入区物流企业享受与县内工业企业同等待遇。土地价格、农民补偿费、审批费等根据工业企业用地情况确定。
(十)县政府建立土地征储机制,随时满足入驻物流企业用地需求。
(十一)农民占地补偿以入区企业每年向县政府缴纳补偿费的形式实施,由县政府具体统筹分配给农民。入区物流企业占地不涉及与农户协商。
4、融资政策
(十二)县政府鼓励引导银行在独立贷款审核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入区物流企业发放贷款。
(十三)县政府鼓励担保公司资金、贷款公司资金向物流业倾斜。
5、其他
(十四)入区物流企业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的水电价格。
(十五)企业的具体投资额须经县有关部门确认和核定。
(十六)本优惠政策由高邑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解释。
(十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实施前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尚未到期的,仍执行原政策。
(十八)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现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