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厂房租赁|北京拟推租赁型职工宿舍:每间最多8人 人均4平米以上

发布时间:2024-11-05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供应渠道

中新网5月23日电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员会联合起草《关于出租职工集体宿舍发展的意见(试行)》,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出租的员工宿舍不得分割出售或者变相“出租出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入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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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环卫工人准备工作。中新社记者 王刚 摄

《意见》明确了增加租赁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集体建设用地新建、工业园区建设以及利用闲置工厂、商场、写字楼、酒店等住房改造。

《意见》规定,租赁职工宿舍改造的实施主体应当是被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房产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公司合作改造租赁型员工集体宿舍。

改建为员工出租宿舍的建筑物应当是独立的楼(栋)或者能够封闭管理的独立空间,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违法建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出租的职工集体宿舍。

《意见》提出,实施出租集体宿舍改造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区规划和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分别根据集体宿舍使用性质按职责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强调,租赁员工宿舍不得分割出售或变相“出租出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入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人们。

《意见》提出,租赁职工宿舍可以由建设、改造单位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经营单位应当将租赁的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出租给个人或者家庭。单一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本市注册并注册,其行业必须适应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列入禁止、限制行业目录。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动态核查雇主的业务类型和经营状况。用人单位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租赁合同应当及时终止。

《意见》提出,租赁员工宿舍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居住使用、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此外,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集体租赁或与专业住房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为员工提供租赁集体宿舍。

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加强职工集体宿舍的内部管理,不得使用违法建筑或者不符合建筑、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的房屋作为职工居住。用人单位不得将出租职工宿舍床位出租给家属或者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当及时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