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园区一次性注册地址|北京:允许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可集群登记住址;登记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可不同;可选择一般经营项目,不登记具体项目
发布时间:2024-11-06 北京园区地址 北京公司注册 企业开办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建发[2020]49号,发布了16项注册便利化措施,主要是包括:
全文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务体制改革,持续优化我市商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优质的准入服务,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依法规范管理,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行业部门依法制定的产业规划没有明确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任意推断、延伸、扩大或者增加相关规定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擅自或者变相设立或者增加审批备案事项。不得擅自增加条件和标准,不得提高准入门槛。
(二)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按照告知承诺制度公布办理登记事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有效、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立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正式审查。
(三)市场主体及其注册申请人对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纠正。拒不改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登记重要事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进一步释放住宅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四)申请人自愿承诺申请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规划建筑作为住宅,并对住宅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并按照事实和规定对财产所有权、使用功能、合法目的作出承诺。登记机关按照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提交的居住证明材料进行正式审核。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实现居住使用证明申请材料无纸化。
(五)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北京市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准确理解和依法落实户籍政策,不得加审核注册过程中的条件。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地区,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注册住所。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地址,无需单独申领营业执照。申请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函(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住所证明。分行。
(六)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支持居民户口登记。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支持不属于住宅规划的建筑(别墅、公寓)及其他住宅建筑登记为市场主体住宅。利用普通地下室、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或者备案。
(七)支持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服务,加强区域内集群注册地址管理。经其确认并向社会公开的集群注册地址可以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使用集群注册地址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地址栏末尾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八)我市市场主体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开实际生产经营地点地址。市场主体户口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通过户口所在地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市场主体,并确认未公开其实际经营地点的,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主体。对异常情况应当依法查处。
3、进一步缩短企业服务时间,提升企业服务体验
(九)推行市场主体设立“一次性办理”。开办企业时如申请发票或有用工需求,可通过“开办e窗口”服务平台网上申请,也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场所设置的综合窗口现场申请各级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处理。申请结果反馈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一次性核发营业执照、公章或票据。市场主体申请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将立即办理。
(十)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直接审批制度。注册受理审核与审批程序合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直接审批模式。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申请,由同一审查人员依法一次性作出是否批准登记的决定。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审评人员资格管理、注册信息材料审查、抽查等制度,加强审评监督,确保注册审批质量。
(十一)我市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无证经营活动,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除备案主要经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先证后证”项目外,无需登记其他具体经营项目。如需登记具体经营项目,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在经营范围库中选择具体经营项目。登记机关不再对大类项目和经营范围库中选取的具体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下统一标注“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规定(如有后许可经营项目)具体表述+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经营活动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不允许。”
(十二)简化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材料。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有权机关决定)或者公司章程。
(十三)探索对市场主体联合发证、许可试点。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探索企业营业执照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行政许可申请。通过各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北京“e窗口”网上服务平台,实现一张表、一次告知、一次办理;线上“一次登录,在线做所有事情”,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运行一次”。
四、优化企业注销程序,加快市场主体合法有序退出
(十四)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2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且无异议的,可申请注销登记及所有投资者承诺书。 ,按照简易注销程序,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十五)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出具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决定书或者终止破产程序的决定书、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办理简易注销公告程序。登记机关不审查企业是否有未缴税款、分支机构是否被注销以及其他不属于简单注销的情形。营业执照无法全额返还的,申请注销企业的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以发出相关指令,无需另行报纸或公告。
(十六)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股东书面承诺完成清算并承担未清偿债权的,扩大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公告发布后且公告期满20日后,可凭注销申请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以在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提供公告样本。无法全额返还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当在公告和股东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支持国有企业降低管理层级,清理僵尸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的,可以参照上述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这些措施将于2020年4月2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