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园区政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08 科技创新 高精尖经济结构

京政发 [2017] 39号

区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和局、市级机构:

为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科技经济体制,现就有关土地利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1. 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创新驱动、高端引领、减量化集约化、产城融合、可持续发展, 科学配置土地资源要素,为构建高科技经济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适用范围

本意见在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试点。

(3) 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指导。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深化园区监管细化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入驻园区,实现产城融合和就业住居平衡,推动园区高端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节约集约化。鼓励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改革园区工业用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缩短振兴周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完善产业项目进出机制,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完善实施动态监管定期评价制度,严防房地炒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准入条件,加强工业用地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实施本市工业目录、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和激励政策的基础上,在其管辖区,并及时组织评估。北京市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准入标准研究确定企业入园条件,明确行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人均产出)、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 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提前确定工业用地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坚持规划确定用途、产业方向确定供应条件、市场决定供应价格、土地利用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依法供应园区内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组织高新技术产业优先落户各园区,并与园区与周边住宅用地相匹配,产业园区可以布置地面建筑规模不超过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实现就业住居平衡和产城融合。要合理确定建设顺序,做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土地保障工作。

(2)多措并举,创新工业用地利用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综合采取统筹规划平衡开发成本、土地流转、租赁住房等方法,控制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经市、区政府授权,园区开发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出租给园区内企业,但不得转让;也可以建造、持有工业建筑及其各种配套服务建筑,出租给园区内企业,但不得整体出售或单独出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园区与园区内企业可以联合建设用地权的形式使用土地。

园区内企业将工业用地租赁给园区内开发企业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由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的土地成本和收入以及产业引导政策制定。

园区企业应以租赁方式取得园区内工业用地,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根据园区规划,园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设施归投资企业所有。

园区企业申请以转让方式收购园区工业用地,实行灵活期限转让,最长转让期限为20年。但是,经市政府批准,国家、本市的重大工业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新建产业、新建企业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出让的保留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园区内企业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最迟应在园区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如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重新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对未申请续期和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办理撤销手续,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租赁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根据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费用合理确定补偿价款;对可以继续使用地面使用的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新的学位考核确定补偿价格。

(3) 推行项目承诺制,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对园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在签订供地合同前,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园区企业按照准入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并与园区企业签订履约监督协议,作为土地使用合同的附件。履约监督协议包括关于退出条款的约定,明确了企业运营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监管措施,以及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企业的退出方式。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提前退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按约定退还已交纳的剩余期限的土地出让价款;对地面上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新的评估程度确定补偿价格;以租赁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提前收回租赁用地,并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对可继续使用地面使用的建筑物的新评估程度确定补偿价。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业用地使用

加强使用监管,坚持工业用地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市政府批准专业园区外,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以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或建造工业用房出租给园区,园区内其他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园区转让或租赁土地和地上房屋作转让, 出售、出租、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房地产等,由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履约监督协议的规定处理合同;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土地。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家关于闲置土地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定期对工业项目的准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公开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将违约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获得政府提供的土地。

3.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配合,形成合力工作,抓好落实工作。本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配套政策,做好贯彻指导工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出入监管机制,组织编制本园区试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向社会发布拟向社会提供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信息,做好国家、本市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积极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要优化审批流程,放纵审批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手续,做好“一站式”审批服务,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新技术经济体制土地利用政策的意见(试行)。

京政发 [2017] 39号

区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和局、市级机构:

北京有哪些园区政策_北京园区政策_北京园区政策优惠

为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科技经济体制,现就有关土地利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1. 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创新驱动、高端引领、减量化集约化、产城融合、可持续发展, 科学配置土地资源要素,为构建高科技经济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适用范围

本意见在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试点。

(3) 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指导。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深化园区监管细化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入驻园区,实现产城融合和就业住居平衡,推动园区高端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坚持节约集约化。鼓励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改革园区工业用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加强精细化管理,缩短振兴周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完善产业项目进出机制,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完善实施动态监管定期评价制度,严防房地炒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准入条件,加强工业用地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实施本市工业目录、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和激励政策的基础上,在其管辖区,并及时组织评估。北京市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准入标准研究确定企业入园条件,明确行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人均产出)、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要求。 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提前确定工业用地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要坚持规划确定用途、产业方向确定供应条件、市场决定供应价格、土地利用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依法供应园区内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组织高新技术产业优先落户各园区,并与园区与周边住宅用地相匹配,产业园区可以布置地面建筑规模不超过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实现就业住居平衡和产城融合。要合理确定建设顺序,做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土地保障工作。

(2)多措并举,创新工业用地利用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综合采取统筹规划平衡开发成本、土地流转、租赁住房等方法,控制降低土地使用成本,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经市、区政府授权,园区开发企业可以依法使用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出租给园区内企业,但不得转让;也可以建造、持有工业建筑及其各种配套服务建筑,出租给园区内企业,但不得整体出售或单独出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园区与园区内企业可以联合建设用地权的形式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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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内企业将工业用地租赁给园区内开发企业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由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的土地成本和收入以及产业引导政策制定。

园区企业应以租赁方式取得园区内工业用地,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根据园区规划,园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设施归投资企业所有。

园区企业申请以转让方式收购园区工业用地,实行灵活期限转让,最长转让期限为20年。但是,经市政府批准,国家、本市的重大工业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新建产业、新建企业建设项目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出让的保留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园区内企业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最迟应在园区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如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重新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对未申请续期和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企业,由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办理撤销手续,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租赁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根据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费用合理确定补偿价款;对可以继续使用地面使用的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新的学位考核确定补偿价格。

(3) 推行项目承诺制,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对园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在签订供地合同前,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园区企业按照准入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并与园区企业签订履约监督协议,作为土地使用合同的附件。履约监督协议包括关于退出条款的约定,明确了企业运营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监管措施,以及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企业的退出方式。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提前退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按约定退还已交纳的剩余期限的土地出让价款;对地面上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新的评估程度确定补偿价格;以租赁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提前收回租赁用地,并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对可继续使用地面使用的建筑物的新评估程度确定补偿价。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业用地使用

加强使用监管,坚持工业用地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市政府批准专业园区外,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以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或建造工业用房出租给园区,园区内其他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园区转让或租赁土地和地上房屋作转让, 出售、出租、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房地产等,由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履约监督协议的规定处理合同;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土地。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工业项目,按照国家关于闲置土地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定期对工业项目的准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公开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将违约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获得政府提供的土地。

3.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配合,形成合力工作,抓好落实工作。本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和配套政策,做好贯彻指导工作;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出入监管机制,组织编制本园区试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向社会发布拟向社会提供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信息,做好国家、本市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积极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要优化审批流程,放纵审批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手续,做好“一站式”审批服务,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三)及时完善政策。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本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试点情况,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根据评估结论动态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精准执行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十二月 31, 2017